2016年7月20日,《路桥区民间信仰活动审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审核规定”)出台,标志着浙江省首个县级民间信仰活动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该“审核规定”适用于路桥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试行一年,明年视实际情况再修订完善。
登记编号前,民间信仰活动基本处于“真空”管理状态,基层在规范场所活动时无具体的文件和明确的标准,审核尺度把握较难。为此,路桥区在重点参照《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前提下,还参考了其他省市县(区)、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结合路桥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民间信仰活动“审核规定”,基本厘清了各级管理责任,受到了镇(街道)的欢迎。
该“审核规定”明确,通常民间信仰活动是指活动举办持续时间不超过3天,参加人数不超过100人,在场所内集体组织的民间信仰活动。非通常民间信仰活动包括活动举办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参加人数超过100人,在场所内集体组织的民间信仰活动等7类情形。
同时,规定明确了通常和非通常民间信仰活动的审核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通常活动要向当地镇(街道)备案,非通常活动提前30日向当地镇(街道)和区民宗部门申请,并明确了在场所外且在本镇(街道)范围内、跨镇(街道)、跨区(县、市)和举办大型民间信仰活动等情形的具体审核程序。
为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的监管,该规定还对场所未经审核而擅自举办民间信仰活动,有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5类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