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侯夫人墓,位于柯城区九华乡下坦村东侧西台山南麓,是衢州境内罕见的元朝贵族墓,属浙江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墓内所葬之人,为元朝荥阳侯郑用和的母亲方氏。
郑用和于元朝元延五年考中进士,任散骑卫官职,官至太平路总管、轻车都尉,后被元顺帝封为元都漕运正万户,赐荥阳侯。母亲方氏死后,郑用和将她风光大葬,陵墓就修建在下坦村附近。墓地道路有从前皇帝所赐的石人、石马、石羊、石虎共五对。
但这座珍贵的古墓,两年前被一个盗墓团伙盯上。近日,柯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掘古墓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其中12名盗墓者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依法判了刑。
2020年5月,为非法牟利,汤某(另案处理)出资并纠集李某、赵某、刘某、冯某、谢某,来到衢州盗掘荥阳侯夫人墓。
按照分工,由李某负责支付费用、接送人员,其余人员实施盗洞挖掘和提土、背土等工作。同年8月,因李某离开,汤某又纠集肖某来衢接替李某的工作,并负责望风。
就在上述盗墓者实施盗掘行为时,同年9月,为非法牟利,方某出资并纠集林某、谢某平、邬某、范某、谌某和严某(另案处理),也来到衢州盗掘荥阳侯夫人墓。
同年10月,两伙盗墓者在盗墓过程中碰面。经过商议,双方决定组成团伙进行作案,约定由方某继续出资,废弃肖某一方此前挖出的盗洞,在后续挖掘过程中将土回填盖住该盗洞,并共同从方某一方挖出的盗洞继续实施盗掘行为。
在此过程中,范某、谌某、严某因故退出。同年11月初,邬某和肖某一方的人员因一直未挖掘到墓室而退出,方某一方于是再次纠集范某、谌某回到衢州继续实施盗掘行为。
2020年11月8日深夜,该盗墓团伙在盗掘古墓过程中,被荥阳侯夫人墓的守墓人发现,一无所获的盗墓者只得仓皇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先后将该盗墓团伙的成员抓获。
该案移送起诉后,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方某等盗墓团伙成员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依法提起了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本案在案证据显示,该盗墓团伙实施盗掘的地点及盗洞线路,均位于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盗洞深度累计达十余米、长度达二十余米,虽未挖掘到墓室,但已对荥阳侯夫人墓造成严重破坏。
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盗掘古墓是一个渐进、持续、动态的过程,既遂是以一定行为的实施为前提和标准的。本案中,该盗墓团伙虽未挖掘到墓室,还一无所获,但经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其盗掘行为对荥阳侯夫人墓造成了严重破坏,应认定属于犯罪既遂。
综合该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坦白、立功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依法以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方某等12名被告人四年十个月至十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