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民宗局坚持“四个突出”,扎实推进民间信仰事务管理。
一是突出力量整合。建立民间信仰事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涉及精神文明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城乡建设、公共安全等多个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乡镇、行政村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干部,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网格化管理格局。
二是突出规范引领。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布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体系之中,做到与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相适应。根据县域内民间信仰点情况,确立“一村一点”的规划导向,做精做优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对一村多庙、信奉对象类似的,尽可能合并安置;对同时需要拆迁多个场所的,规划选址一个区块,集中安置。
三是突出和谐管理。做实做细群众工作,重视倾听场所负责人、信众的想法和要求,争取配合支持。对具有一定规模、有管理组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征拆单位和乡镇与该场所管理组织协商,所在地村(居)委会参与;对无管理组织的场所和日常无人看管的小场所,由征拆单位和乡镇与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协商,切实维护和谐稳定。
四是突出长效管理。具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建立管理组织,推行民主管理。场所负责人由群众代表民主推选产生,报乡镇同意,做到“有组织”。各场所均建立举办活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职责,并上墙公布,做到“有制度”。各场所都做好活动筹办、财产登记、财务收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做到“有台帐”。各乡镇切实承担起监督检查的责任,重点做好人员、活动、财务、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做到“有督查”。